律师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购买方持有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减税、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红冲时需要注意是否会影响到购买方的税收优惠。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电子发票红冲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且红冲后的原始发票应当标记“作废”字样,同时保留完整的发票信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第九条 第十二条 发票的作废、冲红和注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在开票系统中实现,不得手工填写、涂改、抹除;(二)被注明作废、冲红或者注销的发票必须标注“作废、“冲红或者“注销字样,并注明相应的原因;(三)对已开具的发票实施作废、冲红或者注销的,应当在开票系统中留存原始发票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同时,开票人应当保存有关凭证和票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