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单独的书不能做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需要同时包含两部分: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没有计算机程序只有相关的书不能申请软件著作权。与计算机有关的书只能作为软件著作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单独构成软件著作权。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