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人员对物证进行调取的,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一、能用照片当做法庭证据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同时,对于事件现场的拍照,也可作为证据,取证时,要确保照片准确记录了关键信息,没有漏拍、画面清晰,保留原始设备中的照片文件,以证明照片的真实性,如果法院要求出示原始载体时,无法提供会很麻烦。同时拍照时要保证真实性,不要使用美颜相机,不要使用美颜、美图功能的软件。否则会产生无法鉴定真伪的结论。同时切记不要修改照片的内容,不要对照片进行裁剪,缩放,旋转,调整亮度,调整对比度等操作。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的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但最终还是需要看究竟此时是根据照片中的内容来对案件进行证明,还是仅仅是照片就可以提供证明,不同的情况下其实对照片的定性也不同。一定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切记不能有违法的行为,否则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二、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关于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如何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1、如果遗失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赔偿)。两种途径可否一并主张,没有明确规定。
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所谓原有状态,是指原物在被占有人无权占有时的状态。但是,无权占有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损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