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不是一回事,它们有以下区别:
工伤鉴定是指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指对工伤职工经治疗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确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过程。
工伤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依据,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赔偿和补助。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工伤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而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协调和配合关系,但也有各自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