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消费者对霸王条款习以为常,也不太认为它就是霸王条款,但是霸王条款不仅违法相关规定,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有哪些习以为常的霸王条款呢?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所谓的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坏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设置还违反了《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这种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其前提是商品并不存在质量缺陷或者瑕疵。若商品是存在瑕疵的,必须在事先有明示的条件下才能出售。
即使是在购物小票上有不退不换的规定,消费者也是可以将有问题商品进行退换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小票上的不退不换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五: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该条款免除了自身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违反了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其他“霸气十足”的格式条款:
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6、“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7、“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8、“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9、“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10、“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11、“禁止自带酒水。”
1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13、“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