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为甲方自愿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物业的相关权益随物业一并转让。双方约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确无争议,未受判决、裁定限制,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协议自购房款付清后自动生效,房屋买卖成为事实。乙方应立即享有财产所有权,并承担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