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障:农村自留地法律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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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自留地法律规定: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农业用途,不得转让。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自留地与宅基地有区别,宅基地用于修建农民住房,自留地用于种植补充口粮。农村自留地不可遗嘱继承。集体所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私分。农民可请求法院撤销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决定。
农村自留地法律规定是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成员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但是不能改变农业生产用途,不得将自留地进行转让,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到国家保护。
一、农村自留地法律规定
农村自留地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二、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区别
自留地和宅基地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用途和利用方式有所不同。宅基地是供农民修房屋居住的土地,村集体经济专门划出宅基地来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以维持农村的稳定。自留地是供农户种植弥补口粮不足的土地,农民可以利用自留地发展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三、农村自留地可以遗嘱继承吗
农村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不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所以农村自留地是不可以遗嘱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延伸阅读
结语:农村自留地法律规定明确了自留地的归属和使用权,保护了集体成员的权益。自留地与宅基地在用途和利用方式上有所区别,前者用于农业生产,后者用于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农村自留地不可遗嘱继承,因其属于农村经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破坏。如有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决定,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保护农村自留地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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