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停车开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车的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_x000D_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_x000D_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_x000D_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_x000D_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_x000D_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_x000D_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_x000D_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