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易”地扶(贫)搬(迁)时: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在当事人享受该待遇时,会被注销,而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
2、在当事人是“农业家庭户口”的前提下:
(1)户口所在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别会成为“居民户口”;
(2)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后,在接收方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会成为“居民户口”,接收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也会成为“非农业户口”。
3、在当事人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
(1)户口所在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别会成为“居民户口”;
(2)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后,在接收方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会成为“居民户口”,接收方是“农业户口”的,当事人还是“非农业户口”;
(3)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有相应的“非转农”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户口“非转农”,该前提下,户别会成为“农业户口”。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