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合同无债务人行为应该要求该方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做选择。在其中一方么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履行的情况下,代表该方具有了完全不愿意受合同的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方来说已经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应该有权要求其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中间做出选择。当不是违约的一方方选择了解除合同时,合同对于双方将不再具有拘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