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其他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合伙人是否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应共同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实践中经常出现的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了,合伙人退伙后不再承担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那么合伙人实际退伙后,对于合伙期间的企业债务,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需要。这样的约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也就是这种情况下,退伙的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据此前的内部约定向有关合伙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余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不需要。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合伙债务,而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第三种情况:对于合伙企业债务,企业财产清偿完的剩余部分,债权人可以向单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吗?
可以。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时可以将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一人,并且同样,也是不受合伙人之间内部约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