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明确时间限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目前的民法制度中,有基于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排斥期限制;
二、这两种制度实际上是对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通秩序,在确认无效合同的期限上,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和参考法律价值取向来判断的客观法律价值:
1、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即权利可以行使但不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状态,是确认合同无效期限的行为要件;
2、利害对方对不行使权利形成了相当大的信任。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的状态,使对方确信自己不想再行使权利,这种相当信任的判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法官应根据权利不行使所经历的时间权利行使的社会习惯、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任、表任的相关行为事实进行衡量;
3、如果允许权利人行使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导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失衡当事人的利益。这是适用于权利失效的决定性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