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场合播放电影是否造成侵权
公众场合播放,如未经授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电影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