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人录口供被警察诱导,证人录口供必须要来。
口供是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为清楚,证人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代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
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