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的是以独创性表现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思想、知识内容而形成的作品。因此,试制品、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模型或者样品等,并不是以思想、知识为表现手段的“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试制品通常指产品设计者在完成原型之后用于进行实际生产前的测试所制作的样品。试制品的目的是用于检测产品的可行性及技术可行性,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成品。因此,试验品本身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是成品制造的一部分。同时,试制品的生产也不涉及到思想、知识方面的创造性表现,故其不被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模型或者样品则更加偏向实用功能。比如日用品或工业生产中的样品,它们主要用于辅助设计与制造过程。由于其不涉及思想、创造性的表现,也就不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以独创性表现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思想、知识内容而形成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