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制作的视频添加别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构成侵权吗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的视频平台发展迅速,比如抖音、西瓜视频、哔哩哔哩动画等平台,网民可以将自己制作的视频发布到上面。视频知制作者为了获得更好的观赏效果,往往会一些加背景音乐也就是BGM。但殊不知的是,随意添加背景音乐的,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制作者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其中一项权利内容就是网络传播权,即如果制作带有背景音乐的视频是收费的,制作者使用背景音乐的,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该视频是一个免费的视频,比如一段舞蹈,仅为展示个人才艺,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盈利的行为,那么这个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就不是侵权行为。
如果你不改变歌词和音调,你会改变背景音乐。我只唱一部分歌词,不上传音乐,就是发短视频配背景音乐。这是侵权吗?
改歌词唱歌传到网上算侵权,一首歌不只是歌词还包括歌曲,而且在最重要的往往是歌曲,直接改歌词,而曲子还是照抄的,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音乐作品侵权怎么赔偿,音乐会侵权吗
音乐作品被侵权的,赔偿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一般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用音乐做自媒体视频会侵权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经过了授权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如果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音乐做视频,还是算侵权的。合理使用的定义是指允许人们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当然,对他人的音乐进行“合理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请问,我做自媒体视频用音乐会侵权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经过了授权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如果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音乐做视频,还是算侵权的。合理使用的定义是指允许人们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当然,对他人的音乐进行“合理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