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附载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二是独立于合同的专门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订立。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某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些内容。第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按照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身份事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按照规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目前,全国成立了许多家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协商选择各方均满意的本地或外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写得准确无误,否则将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