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统招大专:在津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超过30周岁;有高级工技能证或在津工作满1年,不超过35周岁;有技师技能证,不超过40周岁;有高级技师技能证,不超过50周岁。30周岁(含)以下外省市生源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津工作满1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高级工技能证,不超过35周岁;有技师技能证,不超过40周岁;有高级技师技能证,不超过5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