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第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第三、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2、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第四、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涉外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涉外离婚协议包括这些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2)、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的意见;(3)、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基本情况和协商一致的意见;(4)、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的意见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离婚协议要包括哪些内容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五、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涉外离婚协议书国内怎么公证
对于涉外离婚案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涉外离婚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1、涉外离婚协议包括这些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2)、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的意见;(3)、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基本情况和协商一致的意见;(4)、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的意见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离婚中领事认证的公证问题有哪些
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五、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