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申请条件是什么1、申请贫困户的条件有:(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贫困户申请流程是什么1、贫困户提出申请;2、组织入户信息采集;3、提出贫困户名单上报村两委;4、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提出的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核实有关情况后,确定该村初选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5、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扶贫办同意进行公告;6、根据贫困户申请情况,由各乡镇提出贫困村申请名单报市扶贫办审核;7、同时组织开展贫困户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8、经市扶贫办审核通过,进行公告,无异议后,确定为贫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