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