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
但可以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不服如何处理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