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予受理的案件如下:(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五)刑事司法行为;(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