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不牺牲更小的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利益。对于造成交通损害的人,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即不得不采取或者保全的利益不大于受损利益的,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理由,当事人仍需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紧急避险符合上述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的原因,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符合上述要求,原则上应构成免责原因,但根据情况,不排除避险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