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污染物排放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污染物减排责任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途径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信息。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则进一步规定了哪些企业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细则,需要进行强制性审核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具有污染物排放权、排放量较大或者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2. 进行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3. 食品、医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4. 涉及致癌、致突变、致畸形等污染物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监督他们的排污情况,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并促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具有污染物排放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污染物减排责任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途径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