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许可证公示制度

律师回答
摘要: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市、县级政府需要通过公示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而非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征收房屋,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成为房屋征收主体(即征收人)。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延伸阅读
拆迁方如何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方在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首先,拆迁方应向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拆迁计划等。其次,拆迁方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评估工作,包括房屋评估、拆迁补偿等。最后,拆迁方还需要履行公示程序,通常是在当地政府或社区公示一定时间,以便公众了解并提出异议。一旦审批通过,拆迁方便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进行拆迁工作。拆迁方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结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成为房屋征收主体。根据新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需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方在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包括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评估工作,并履行公示程序。拆迁方务必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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