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能够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能够解决养老保险事务;解决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训练;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自2011年9月起,多地社会保障卡加载了金融功效,社保卡更换了金融芯片,新社保卡成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看、业务解决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效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钱存取、汇款、消费等金融功效。具有金融功效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效。凡是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初次解决社保卡是,能够自己选择一个社保卡的合作银行,也能够有当地的社保组织指定某个合作银行。已经拥有社保卡的参保人,合作银行的称谓就印制在社保卡正面。一目了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