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程序适用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听证程序适用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