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珠海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
1、是自申请迁入珠海市市之日前五年内在珠海市连续居住;
2、是自申请迁入珠海市之日前五年内在珠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3、有合法稳定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