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具有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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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包括日常生活、生产经营、医疗、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可从个人财产偿还。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财产和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是连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三)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延伸阅读
结语: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时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治疗疾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不足则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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