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4+7+7”隔离措施,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
其中,7天居家隔离要符合单人单居的条件,且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也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7天社区健康监测,由社区实施健康管理。其间,每天要进行体温测量,并向所在社区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尤其是身体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向社区(单位、所住酒店)报告。
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完成两个“+7”防控措施时,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