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察委带走什么时候回来
2018年《监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监察委留置1个月没回来,正常吗?
众所周知,2018年监察法颁布后,监察委员会成为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个过程中,监察机关为了进一步调查违法犯罪事实和搜集相关证据,在经得审批之后,是可以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那么,如果被监察委留置1个月没回来,正常吗?
律师解答: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所以被监察机关留置的最长时间可能达到六个月,被监察委留置1个月没回来,一种可能是你的家人仍然处于被留置阶段,也可能你的家里已经被监察委采取刑事拘留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