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可能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同,构成本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刑法条文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却讲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严重”和“情节显著轻微”之间寻找平衡点,是认定徇私枉法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