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撤销房地产赠与。问题如下:
1、相互赠与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因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设立的,约定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对方所有,可以视为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因此,这种赠与具有一定的条件,具有道德义务。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夫妻关系解除,赠与条件已经实现,不能依法随意撤销;
婚内约定赠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房地产赠与的议不需要办理物权变更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财产归受赠人所有,不支持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
2、共同赠与子女,
房地产属于房地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未转让给子女的,赠与尚未完成,赠与可以撤销;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已办理的,反悔一方无证据证明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不得依法变更、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