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诱供做的笔录怎么推翻?
1、诱供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因为被诱供做出笔录的一方可以收集对方诱供的证据,然后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推翻;
2、诱供是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犯罪嫌疑人被迫招供了请律师还有用吗?
有用。
1、刑事辩护对嫌疑人十分有必要,律师不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对自首、坦白等多种从轻减轻情节提请法官采纳;
2、律师可以看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的情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罪的要件,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是不能够定罪的,即孤证不能定罪,疑罪从无等刑罚原则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作用很大,同时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排除,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很有帮助的。
三、哪些情形属于诱供?
1、讯问人员以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某种利益为“诱饵”让犯罪嫌疑人招供。如没有根据地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招供将会受到从宽处理,或者以不追究被讯问者的刑事责任相许诺,或者以某种没有根据的威胁相加,如不招供将受严惩等;
2、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暗示性提问,即提问本身包含了期望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的内容。如“你确定你抢劫的时间不是晚上吗?”还没有确定被告是否涉嫌抢劫,就让被告排除自己的犯罪时间,也属于诱供。
如果被诱供,可以收集对方诱供的证据,然后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