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3、不参与创作,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签名;
4、歪曲、篡改别人作品的行为;
5、抄袭别人作品的;
6、未经作权人许可,以展览、制作电影或者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的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别人作品时,应当支付报酬而不支付报酬;
8、未经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