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跟16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如果双方都愿意就不算强奸。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龄以下之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龄以下的男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此亦有所规定,其更将之分为“对14岁以下之男女为性交”和“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以下之男女为性交”采取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