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新办单位税务登记告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自行申报主营业务);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附送(或补充的)资料:
(一)投资方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其他单位: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企业(跨县市):
1.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4、下属分支机构信息资料。
(七)涉及到合并、分列、改制、转制等内容的企业尚需提供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或各市(县、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联合办证窗口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