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以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_x000D_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_x000D_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_x000D_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_x000D_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_x000D_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_x000D_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_x000D_
载运2001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