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缴纳罚款?
1.关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适用当场收缴罚款。
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情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其他案件均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款,该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第46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47条、第47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第47条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第48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