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符合上述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详见附件2。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4、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符合条件的2018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有关事项详见附件7
5.毕业生接收函领取方式
重要提示:呈报单位选择市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业务审批管理部门的,可以选择到市人力资源部门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也可选择邮寄到付的方式领取。单位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立户信息,如单位地址及相关信息不准确,将无法正常邮寄。
6.关于二次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曾经通过毕业生接收或在职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深圳,后因户籍迁出深圳或再次升学(户籍可能迁入学校,也可能还留在深圳)等情况,现需按当前人才引进政策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应先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二次办理人才引进,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毕业生接收。
申请二次办理人才引进的具体流程如下: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点击“业务申报”——“二次申报填报”,点击“新增”——填写信息。打印二次申请接收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后,按照表格中的要求附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窗口。——呈报单位可在系统查询业务审批进度,已审批同意后,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毕业生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