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对于个人出租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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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_x000D_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_x000D_
(一)经营所得;_x000D_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_x000D_
(三)财产租赁所得;_x000D_
(四)财产转让所得。_x000D_
第六条 _x000D_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_x000D_
(一)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_x000D_
(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_x000D_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_x000D_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