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好啊,丈母娘有低保。
而且难能可贵的是,大家不打嘴炮,即便夫妻之间的国骂也决不食言,既分高下,也决辈分。诚信仁爱,不愧是丈母娘的好大儿。
如果跟前妻有孩子,那么孩子姥姥同时又是他后妈。如果再跟丈母娘再生个孩子,那么你的大儿子就是另一个孩子的舅舅,前妻跟这个孩子叫小弟。
这种亲上加亲的事唐朝就有过,唐肃宗李亨怒娶自己的姨奶,导致他老爸李隆基跟自己叫姨夫。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法律也不禁止女婿娶丈母娘。但不禁止,也不提倡。
早在 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进行了答复,认为婚姻法虽无禁止他们结婚的明文规定,但基于公序良俗的考量,还是"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照顾群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487号)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当前,在越来越多现实利益驱使下,社会基本的伦理纲常正受到少有的冲击,并在这种冲击下渐次沦丧。
很多人会想起那个著名的段子: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房送父母,怎么省高额过户费?律师回复: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
跟丈母娘领证,就可能是基于现实利益考量下的一声叹息。
最后,引用卢新宁在演讲《在怀疑的时代更需要信仰》中那句发问:当利益成为唯一的价值,很多人把信仰、理想、道德都当成交易的筹码,我很担心,‘怀疑’会不会成为我们时代否定一切、解构一切的‘粉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