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对象 ①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组)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予以适当补助。 ④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芙蓉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地发放。 ⑤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2、补助政策和标准 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含8年)12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3、补助资金来源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省、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和25%;从事教育教学5年以下的,由市、区级财政各分担50%。
教师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什么是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民办学校办学手续
民办学校办学手续: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幼儿园贷款政策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规定其用途及管理办法。对此,一审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教育事业统筹安排,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对于民办学校建校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审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待遇。享受五种优惠政策一审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民办学校贷款担保一审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一审修改稿还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标准,为学校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条件如下:(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