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应。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同意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但实际上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另一方投资,不出资的一方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求,不仅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也反映为股东。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属于实际投资者,既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通过欺诈或欺诈投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