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后的程序,主要包括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终止的,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执行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