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纠纷时是不能施工的,土地产生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没有解决是不允许有任何的施工行为,纠纷处理后相关部门会下发通知批准可以施工。
不可以施工。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墙行开工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土地行政争议。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三、农村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部门。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产生土地纠纷是不可以现场施工的,应当首先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只要是存在未解决的纠纷进行施工都是违法的,出现土地纠纷相关部门会给予赔偿方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批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