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农村自留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户对其只有使用权。
(2)这样一来,若是父母去世后,父母的自留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只是拥有该自留地的使用权。
2、农村自留地不能非法进行侵占
(1)农村的发展速度较快,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自留地被征收的情况,若是发生当地政府在征收自留地时,不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侵占农户自留地,农户可以进行投诉。
(2)农村自留地因为地理位置优越或者是其他的因素,会吸引一部分开放商进行投资,但是开发商也不得有侵占自留地行为,不然村民可以制止其开发行为,一般来说,正常的手续是开发商到相关部门做好备案,举办村民会议,出示征地的文件,并对拥有自留地使用权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赔偿。
(3)村民相互之间也不得侵占自留地,不然这也是违法的行为,若是出现了村民侵占他人自留地的行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若是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3、农村自留地可以进行置换
(1)农村自留地在分配时可能并未成块、成片的分配给村民,若是有村民觉得栽种不便,可以和本村村民进行协商处理,农村自留地是可以进行置换的。
(2)农村自留地虽然可以进行置换,但是置换双方都得是归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3)自留地置换完成后,双方均丧失了原有自留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且若是有一方成员想要反悔要回原有的自留地,这是违约,需要承担责任,若是造成对方的损失,还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4、农村自留地不可以私自进行建房
(1)农村自留地主要是用于耕种的,也就是说这是耕地,耕地一般是不允许在上面进行建房的,若是农户私自在自留地上建房,是要面临一定的惩罚的,轻则罚款,重则拆除房屋,甚至是面临刑事处罚。
(2)部分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受限,或者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建房用地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自留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但是需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待申请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建房。
【法律依据】: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第四十条 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