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为企业的股东,相应的投资就是其唯一的凭证,但是在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并没有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强制说明,所以它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无形资产,还可以是固定资产,那么,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需要交什么税呢?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需要交什么税?
一、增值税.营改增之前,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后,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这一政策并未被平移.对于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征收上,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可以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应当区分不同地区: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以公允价值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收而征收,增值税减免,相应附加税费也予以减免.另外,现行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半征收,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因此个人随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也是减半征收.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包括投资自己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因为属于不同法律主体,均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受让方契税.一般来说,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应当征收契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资产划转属于权益性投资,投资入股同样是属于权益性投资,并且都是在同一个人控制之下,因此,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由该个人成立的一人公司,应当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个人和被投资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为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被投资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确认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对此还应当按照资金账簿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如果接受投资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