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部位不同,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共分为六类。
可以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他残疾。
1、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舶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成共他活动。
2、听力残疾: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胳离能晃劣获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 4、智力残疾: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性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发育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衰退导致的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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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肢体残疾:是指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末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8、其他残疾:上述残疾以外的残疾。